甘肃联合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08浏览次数:1652

     第一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突发事故的出现,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教学单位的全体人员及担任教学任务的其它人员。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在课堂上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宣传伪科学和封建迷信;
2、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旷课2学时及以上,或因正常缺课而补课但短缺6学时及以上,或罢课1学时及以上;
3、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包括实验、实训、体育、技法、电化教学等)擅自离开教学场所(教室、实验室、机房、操场等),以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或擅自离开教学场所累计达两学时及以上;
4、不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设课程,擅自增减课堂教学学时总时数,或增减实习、实训、设计等教学环节时数;
5、泄漏考试试题;
6、在考试阅卷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学生或有意提高学生成绩;
7、丢失、销毁考试试卷,或在补考时重复使用正考试题中20%及以上试题
8、教学工作开始前,未安排落实好教学人员,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造成学生缺课2学时及以上;
9、非因不可抗拒原因丢失学籍档案、成绩单及其他主要教学文件;
10、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非因不可抗拒原因(如灾害性天气、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突发原因)上课迟到或早退5分钟及以上者
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调课或变动课表
3、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教学进程或擅自改变考试课程、考试日期;
4、无正当理由而拒当班主任、或一次拒绝院系安排的指导实习、指导毕业论文、监考等与教学有关的工作;
5、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含担任各级党政领导工作的兼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期间,未经批准或未办理审批手续,因公外出而脱离教学岗位;
6、一学期之内在教学中出现常识性错误4次及以上
7、在课堂上发泄个人怨愤,讲述与教学内容无关的闲话达半节课以上,或在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开教学场所;
8、教学进程计划、课表、考试安排未能按时下发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9、教学工作开始前,不制订课程进度计划、工作进程计划等教学文件;
10、教师在上课时,使用手机接听或拨打电话
11、监考人员在监考时,阅读书报,使用手机接听、拨打电话,接发、阅看短信,无故离开考场,或巡视人员在其所监考场查出违纪考生3人及以上;
12、未按规定的要求完成实习、实训、实验课程、实践性环节的准备工作;
13、不按教学大纲或本部门的规定布置作业、实验、报告等;
14、考试命题中一套试题出现知识性、技术性错误4处及以上,或在阅卷时出现严重错误;
15、新开课的主讲教师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未经批准给非教学人员安排课程者;
16、主考教师未按时(超过5分钟)领取、分发试卷(开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未按时到场(开考前10分钟);
17、任课教师对所担任课程的班级一学期累计6次不考勤者;
18、未按规定时间征订、落实或发放教材,或征订教材失误;
19、未经主管部门和院(系)主要领导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考试试题或学生成绩未上报;
20、教学管理人员错填、漏填、错报、漏报学生成绩、补考名单,一次达5人次以上者;
21、教学管理人员漏办、错办学生各种证件,或证件填写错误,一次达2人次以上者。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凡在一学期内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的年度考核即为“不合格”,并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依据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2、凡在一学期内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最高为“合格”。
3、在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的年度考核即为“不合格”,并由有关部门在一年内重新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4、对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教学单位,其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最高定为“合格”。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学单位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共同做出。教务处亦可独立对教学事故做出认定。
2、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由教务处在事故认定后一周内做出。
3、对处理意见不服的,由有关当事人在接到处理意见后10日内书面向学校(人事处具体受理)提出申诉,由校行政会议做出最后裁决,其结果由教务处负责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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