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联合大学化工学院党总支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9-29浏览次数:764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促使支部建设规范化、制度化,以适应新形式、新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文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长期外出,时间超过半年,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可带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所到单位的党组织把他们编入支部和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如果不能在一个地方固定工作,不能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他们定期向党组织汇报。一起外出的党员在三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定期过组织生活。长期外出未转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在他们回家期间,党组织则单独组织他们学习、过组织生活和传达党内文件。
 
二、调动工作必须在办理调动手续的同时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并由自己带到新的单位。在组织关系未转去之前,要参加原单位的组织生活。
 
三、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到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限期报道。对超过6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则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四、外出党员必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