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雁苑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01浏览次数:958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兰州文理学院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设立雁苑奖学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定目标

雁苑奖学金是为培育优良学风、引领校园文化、提高教育质量、表彰模范典型学生而设立的校内最高奖项,主要奖励学业成绩优秀、实践能力强、成绩显著的拔尖创新人才以及思想品德高尚、综合素质好、表现突出,能在学生中起到表率作用的优秀学生,以树立身边榜样,彰显学校特色,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条  评定对象

全日制在籍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奖项设置

雁苑奖学金分为专项奖学金和特别贡献奖学金。

(一)专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50名,每名奖金3000元。分为以下几项:

1.学业优胜奖,用于奖励学习勤奋、成绩优秀的学生。

2.科技创新奖,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科技创新中成绩突出的学生。

3.文化创作奖,用于奖励创作、发表文艺作品的学生。

4.创业实践奖,用于奖励在创业、社会实践中成绩突出的学生。

5.自强奉献奖,用于奖励自强自立,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6.道德模范奖,用于奖励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素质良好的学生。

(二)、特别贡献奖,授予当年对提高学校声誉做出特殊贡献者,奖金3000-5000元。

第四条  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四个自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当学年必修课、限选课成绩良好。

5.日常生活朴素,无酗酒、吸烟和过度消费、铺张浪费现象。

(二)其他条件

1.学业优胜奖: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在学生中能起到带头作用。学年内课程平均成绩全院前十名,单科成绩80分以上,获得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2.科技创新奖:在全国综合类学生创新竞赛(如互联网+大赛、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中获三等奖以上者;在全省学科竞赛中获特等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学术级刊物、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并取得初步成果的学生(刊物与课题的认定执行科研处有关规定);取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或科技创新成果被实际采用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者。

3.文化创作奖:创作、发表有一定影响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影视作品;本人的文学创作、艺术设计、文化创意在省级以上征集活动中获奖;在省级以上文艺比赛中获得全国三等奖及省级最高奖项者。

4.创业实践奖:积极参加创业大赛,取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立足专业开展自主创业实践,并取得良好成绩者;在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专业实习中成绩突出,受到表彰者。

5.自强奉献奖:面对困难、挫折自强不息,勤奋上进,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优秀;代表学校在省级以上体育赛事中表现突出,为校争光的;在学生干部岗位及社团社会工作中任劳任怨、积极奉献,做出较大成绩的学生干部。

6.道德模范奖:在学习生活中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捐赠救助、诚信正直,为学校带来良好声誉;在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文明校园创建、宿舍文化拓展中坚持不懈、事迹突出、效益效果良好。

7.特别贡献奖:在全国各类竞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新创业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受到社会广泛认可和赞誉,提升学校声誉和影响的。

第五条  评定时间

雁苑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11月底前公布评审结果。

第六条  评定程序

    1.学生申报。学校下发雁苑奖学金评选通知,学生本人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学习成绩单和相关材料复印件。

    2.学院审核推荐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组织审核,研究确定本学院推荐名单。

    3.学院公示上报。学院对推荐人员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校学生工作处。

    4.学校考评。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审核无误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候选人进行面试答辩。

5.学校公示。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对候选人代表性、榜样性、示范性进行讨论,确定初选人,通过校园网等形式向全校学生公示。

6.确定人选。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办公会确定最终获奖人员名单,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评定要求

1.雁苑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不得同时兼得同一学年雁苑奖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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