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01浏览次数:802

为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其刻苦学习,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和标准

国家助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的全日制普通类在校学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定,分10个月发放,评定标准按照教育厅文件要求执行。

二、评选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评定期没有受到各类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4.日常生活俭朴,无酗酒、吸烟和过度消费、铺张浪费现象;

5.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社会实践活动,无校外住宿现象;

6.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被学校确定为一般困难、困难或特别困难。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安排,按照教育厅下达的评定名额和标准,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以学校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为依据,通过个人申请、班级推荐、院()审核、学校报批的程序确定。

1.个人书面申请

()按照学校安排开展国家助学金评选的宣传工作,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申报。符合条件的学生通过班主任或辅导员向所在院()提交书面申请,院()以专业班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预审。

2.班级民主评议和推荐

班主任或辅导员对通过院()预审的学生,组织所在专业班学生按评选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推荐名单报所在院()

民主评议应以学校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为依据,同时参考已经接受的各种资助项目的情况。在符合基本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评选应优先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良,品德表现突出者优先考虑。

民主评议和审核过程中,对学校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公布的电话或邮箱向院()及学生工作处反映。

3.院()审查确定评选名单

()按照学校下达的评定限额,结合评选条件对各班级推荐的名单逐一核查,确定评选名单,经公示(一般要求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填写《国家助学金评审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评选名单、推荐材料及《评审表》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

《评审表》填写各项内容及所获荣誉奖项,由班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负责,院()在审查意见栏中要具实地注明推荐依据和评选理由。

4.学校审定、公示和报送

学生工作处对院()报送的评选名单和推荐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并将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5.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分10个月发放。

四、管理和监督

1.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限额和要求推荐审核,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各专业班学年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校内获奖情况及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以学生工作处备案材料为准,校外获奖以院()报送原件材料为准。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不再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定。获得校内外的其它项目的资助金应在评定过程中列为参考因素。

4.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并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受助学生,学校可缓发国家助学金,并通过一定形式督促其完成相关义务。

5.各院()要建立受助学生跟踪问效制度,凡有弄虚作假、违反校规校纪、生活铺张浪费、请吃请喝者停发助学金。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回助学金,追回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由其所在院(系)推荐的其他学生享受。

6.严禁变相均分、轮流等形式分发助学金,一经发现,取消本班评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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