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化工学院发布时间:2019-04-01浏览次数:628
参保大学生在校上课期间,因病确需转往异地住院就医的,由省、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城关区医疗保险局审批、备案;报销比例在原报销比例段内下浮5%。
未办理转院审批手续而擅自到外地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