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国家级奖项。为激励我校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规范“国家奖学金”评选程序,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对象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评定,评选对象从我校当年评定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评定产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评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各种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4.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学年平均成绩排名位列本专业班前两名;
5.努力进取,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位列本专业班前三名;
6.同等条件下,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优先推荐。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按照教育厅下达的评定名额,实行等额评审。获奖人选通过个人申请、班级推荐、院(系)审核、学校公开评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确定。
1.个人书面申请
院(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选宣传工作,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积极申报。符合条件的学生通过班主任或辅导员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院(系)以专业班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资格预审。
2.班级民主评议和推荐
班主任或辅导员对通过院(系)资格预审的学生,组织所在专业班学生按评选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并将通过评议的推荐名单报所在院(系)。
3.院(系)审查确定推荐名单
院(系)按照学校下达的评定限额,结合评选条件对各班级推荐的名单逐一核查,确定推荐名单,经公示(一般要求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选名单、推荐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4.学校公开评审
学生工作处对院(系)报送的评选名单和推荐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全部候选人通过演讲等形式进行公开选拔,将选拔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5.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公示和报送
评审委员会审定,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6.表彰和奖学金发放
学校对经批复公告的获奖学生进行表彰,按照规定向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和国家奖学金,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管理和监督
1.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限额和要求推荐审核,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
2.各专业班学年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及校内获奖情况以学生工作处备案材料为准,校外获奖以院(系)报送原件材料为准。
3.各院(系)要建立获奖学生跟踪问效制度,凡违反校规校弄虚作假参加评定者,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停发和追缴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审查材料的相关工作人员承担连带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